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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蒋亿琪、福建建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亿琪,福建建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蒋亿琪,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被执行人:福建建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普边村庄厝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35892-4。法定代表人洪明勇,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建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9347069-9。法定代表人洪建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亿琪与被执行人福建建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执行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亿琪以当事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狮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