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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0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郝晓声、杨莉、王耀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晓声,杨莉,王耀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0民初200号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沁县定昌镇富民巷23号。法定代表人晋荣,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秀峰,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郝晓声,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莉,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耀胜,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沁县联社)诉被告郝晓声、被告杨莉、被告王耀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沁县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沁县联社与被告郝晓声、被告杨莉、被告王耀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方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刘庆奎人民陪审员  王守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