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与彭定连、兰明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彭定连,兰明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2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湘平。诉讼代理人练国强,该支行员工。被告彭定连,女,1971年5月30日,汉族,农民,住遂川县,被告兰明开,男,1972年10月22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彭定连之夫。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诉被告彭定连、兰明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以两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云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