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国明与辜言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明,辜言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370号原告李国明,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大悟县。现住大悟县。被告辜言祥,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明与被告辜言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明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国明负担。审判员 廖世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