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2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国明与辜言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明,辜言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370号原告李国明,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大悟县。现住大悟县。被告辜言祥,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明与被告辜言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明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国明负担。审判员  廖世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