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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曹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291号原告:曹某,内蒙古乌兰察市人。被告:刘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认为,曹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某璞提供被告刘某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曹某。审判员  朱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