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显涛与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涛,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初75号原告:王显涛,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2号江北区社会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0928795-X。法定代表人:成应傲,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峰,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科科长。原告王显涛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显涛。审 判 长 冯晞人民陪审员 徐宏人民陪审员 段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