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建慧与池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慧,池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421号原告:张建慧,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池俊英,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张建慧诉被告池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慧负担。审判员 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