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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建慧与池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慧,池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421号原告:张建慧,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池俊英,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张建慧诉被告池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慧负担。审判员  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