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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长沙和润香水湾水汇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和润香水湾水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2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长沙和润香水湾水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桐梓坡丁字路口火炬城M6组团1-6楼。法定代表人龚细生,总经理。上诉人长沙和润香水湾水汇酒店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行初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1日向长沙和润香水湾水汇酒店有限公司邮寄了长人社工伤认字(2016)21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经查询,该邮件于2016年8月13日已投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现长沙和润香水湾水汇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代理审判员 肖 柱代理审判员 罗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