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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王丰与盘锦市东方化工厂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盘锦市东方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异6号案外人: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丰。被执行人:盘锦市东方化工厂,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林业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丰与被执行人盘锦市东方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该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盘锦市东方化工厂所有的新办公室,旧办公室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异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