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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2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张凤江、哈尔滨市道外区森腾鞋品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张凤江,哈尔滨市道外区森腾鞋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2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梅。被执行人:张凤江。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森腾鞋品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与被执行人张凤江、哈尔滨市道外区森腾鞋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于2016年1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509元,未执行标的为495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登记表,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凤江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但该房产为第八次轮候查封,不能进入拍卖程序。据此,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找及申请人证实,被执行人张凤江下落不明,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祥飞审判员  王国龙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