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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瑟维思泵阀有限公司与江苏欧美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臧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瑟维思泵阀有限公司,臧陈锋,江苏欧美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4569号原告:上海瑟维思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广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陈锋,男,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被告:江苏欧美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原告上海瑟维思泵阀有限公司与被告臧陈锋、江苏欧美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臧陈锋、江苏欧美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蒯滕健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