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董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1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都江堰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董某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静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系成都山景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因认为所供职的酒店对其待遇不公、员工福利不好而心存怨恨。2016年11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酒后因上述原因到酒店大厅闹事。期间,被告人董某将酒店服务台内三台三星900X5L型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惠普MFPM128F一体打印机砸坏。经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总计价值人民币8430元。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山景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原谅被告人董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书、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为发泄自己不满情绪,故意将酒店大厅内的公共财物毁坏,价值人民币843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金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雅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