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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风珠、毛昌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风珠,毛昌锦,余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风珠,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毛昌锦,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余小秋,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风珠与被执行人毛昌锦、余小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26执397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学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