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绥滨县星光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孙贵全、姜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滨县星光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贵全,姜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161号原告:绥滨县星光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英菊,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绥滨县绥滨镇。被告:孙贵全,男,1969年6月3日出生,住绥滨县。被告:姜鑫,男,1979年1月7日出生,住绥滨县绥滨镇。原告绥滨县星光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贵全、姜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绥滨县星光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滨县星光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7.50元,由绥滨县星光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庆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全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