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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4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应祥、周锦文、田忠良与赵月琴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应祥,田忠良,周锦文,赵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4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应祥。申请执行人:田忠良。申请执行人:周锦文。被执行人:赵月琴。本院在执行朱应祥、田忠良、周锦文与赵月琴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月琴在甘肃银行白银分行科技支行XXXX账户及存款。因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月琴在甘肃银行白银分行科技支行XXXX账户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