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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利民与被执行人邵阳市莲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民,邵阳市莲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民,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邵阳市莲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城北路。本院在执行王利民与邵阳市莲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宏斌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李仁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