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初5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袁桃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袁桃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58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019X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518号。负责人:彭超英,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腾龙,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微,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桃荣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告袁桃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丹人民陪审员 林伟贞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始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