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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余国发与杨继中、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发,杨继中,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601号原告:余国发,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继中,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工山镇街道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7598120L(1-1)。法定代表人:徐世华。原告余国发诉被告杨继中、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余国发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继中、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国发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发撤回对被告杨继中、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