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明召与李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召,李锦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372号原告张明召,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李锦秀,女,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召诉被告李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锦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住所地为新乡市伟业中央公园14号楼4单元504室,该案应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锦秀居住在新乡市红旗区伟业中央公园14号楼4单元504室,该居住地属于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锦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孟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