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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伟豪顺家具经营部与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伟豪顺家具经营部,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498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伟豪顺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4号金盛国际家居主楼。经营者:祁德民,男,198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陆婷婷,江苏宁联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包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伟豪顺家具经营部诉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伟豪顺家具经营部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伟豪顺家具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伟豪顺家具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伟豪顺家具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