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郎立新、焦龙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郎立新,焦龙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郎立新,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焦龙霞,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再审申请人郎立新因与被申请人焦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给原审原告郎立新送达日期为2014年9月26日,给原审被告刘少卫(已病故)、焦龙霞送达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为2014年10月16日。再审申请人郎立新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为由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郎立新提出再审申请的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显然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故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郎立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学禄审 判 员 陈先旭人民陪审员 孟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