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史学红与吴忠新、吴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红,吴忠新,吴俊明,漳州市丰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407号原告史学红,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吴忠新,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吴俊明,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漳州市丰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新,总经理。原告史学红与被告吴忠新、吴俊明、漳州市丰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史学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学红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学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史学红负担。审判员 谢良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