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大安市盛源安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兴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安市盛源安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王兴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安市盛源安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育才路71号。法定代表人:郑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井秋,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宇,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洪,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安市盛源安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兴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2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第5项“请求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与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安市盛源安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立群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