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席睿与杜小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席睿,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杜小燕,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席睿与被执行人杜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7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小燕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席睿于2017年4月7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其货款1831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杜小燕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2017)甘1027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76元杜小燕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甘1027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