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O4刑更0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政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政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O4刑更0908号罪犯张政,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浦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被告人张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公诉机关提出抗诉。2015年12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少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张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政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政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