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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民辖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孙宝堂、韩世强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孙某,韩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吴起县。原审被告:韩某,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上诉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民初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本案无任何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不应当将上诉人列为被告,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被告有滥用诉权嫌疑。二、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若被上诉人强行诉讼上诉人,应当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案件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1、依法撤销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民初7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孙某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该案的管辖应按照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该案工程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成县,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就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文革审判员  梁永德审判员  谢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武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