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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883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负担3400元。退回原告3400元。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