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883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负担3400元。退回原告3400元。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