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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孟某与鲍某1、鲍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鲍某1,鲍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799号原告:孟某,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合,男,系孟某之父。被告:鲍某1,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被告:鲍某2,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系鲍某1之父,原告孟某与被告鲍某1、鲍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孙保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