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隋静与邹焕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静,邹焕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544号原告:隋静,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焕全,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隋静与被告邹焕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隋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隋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隋静负担。审 判 长 周万忠人民陪审员 崔展君人民陪审员 张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