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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符星、高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终328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星,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智腾,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孟鸿,该行职员。原审被告:高佳,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上诉人符星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符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符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为359.5元,由上诉人符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庄晓峰审判员  林 萍审判员  王泳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施阮肖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