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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岳小红申请执行被告葛会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小红,葛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岳小红,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葛会民,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原告岳小红申请执行被告葛会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郑艳申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占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