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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友文与靳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文,靳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878号原告:刘友文,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靳天杰,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刘友文与被告靳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友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友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友文负担。审判员  田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