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友文与靳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文,靳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878号原告:刘友文,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靳天杰,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刘友文与被告靳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友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友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友文负担。审判员 田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