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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顾宁与广西宏邦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81执519号顾宁、广西宏邦食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顾宁与被执行人广西宏邦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宏邦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顾宁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宏邦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广西宏邦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自动履行了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顾宁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