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7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国红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0107刑更13号罪犯唐国红,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本区,现住本市洪山区。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九天;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同年9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7)鄂0107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唐国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2月23日本院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唐国红是否符合羁押条件作法医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唐国红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经查,罪犯唐国红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唐国红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