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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云梅刘伊杰与丁文美、李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梅,刘伊杰,丁文美,李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法执字第2713号 申请人赵云梅,女,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刘伊杰,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丁文美,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李凤梅,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 本院在执行赵云梅、刘伊杰与丁文美、李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丁文美、李凤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文美、李凤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惠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