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财保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保平与被申请人陈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保平,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财保2号之二申请人:马保平,男,汉族,1961年2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陈文,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马保平与陈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马保平于2017年5月12日撤回申请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马保平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家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