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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世新、陈传勇等与陈仁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新,陈传勇,陈仁杰,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446号原告:陈世新,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原告:陈传勇,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形,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仁杰,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李珍,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原告陈世新、陈传勇与被告陈仁杰、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陈世新、陈传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世新、陈传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92元,依法减半收取3196元,由原告陈世新、陈传勇负担。审判员  黄鸿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