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世新、陈传勇等与陈仁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新,陈传勇,陈仁杰,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446号原告:陈世新,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原告:陈传勇,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形,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仁杰,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李珍,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原告陈世新、陈传勇与被告陈仁杰、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陈世新、陈传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世新、陈传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92元,依法减半收取3196元,由原告陈世新、陈传勇负担。审判员 黄鸿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