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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文勇与王瑞坤、陈伟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勇,王瑞坤,陈伟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416号原告:刘文勇,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王瑞坤,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伟贞,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刘文勇与被告王瑞坤、被告陈伟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文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洪薇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