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亚琪与被执行人庆阳声韵大剧院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56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惠亚琪与被执行人庆阳声韵大剧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甘100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声韵大剧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惠亚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庆阳声韵大剧院支付工资146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负担16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阳声韵大剧院已将执行款14765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惠亚琪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121元已由被执行人庆阳声韵大剧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