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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史仕伟与被告成都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三江口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仕伟,成都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三江口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522号原告:史仕伟,男,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成都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三江口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滨江环线三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陈李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微皓,系成都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史仕伟与被告成都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三江口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史仕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仕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仕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计1144元,由原告史仕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语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