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朱豫屏与毛永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豫屏,毛永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346号原告:朱豫屏,男。被告:毛永红,女。原告朱豫屏与被告毛永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朱豫屏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豫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豫屏负担。审判员 孙启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