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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朱豫屏与毛永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豫屏,毛永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346号原告:朱豫屏,男。被告:毛永红,女。原告朱豫屏与被告毛永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朱豫屏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豫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豫屏负担。审判员  孙启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