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XX与裴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638号原告:刘XX,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被告:裴XX,女,1986年3月6日生,汉族。原告刘XX与被告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吴俊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吉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