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红英、王华迪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红英,王华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788号申请人马红英,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刘奎,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潭,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王华迪,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严冬,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马红英、申请人王华迪、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红英诉申请人王华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马红英各项损失23000元,于2017年6月10日前付清。二、申请人王华迪支付申请人马红英各项损失15000元,于2017年6月10日前付清。三、各方就本次诉讼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翠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