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丽珠、蔡红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珠,蔡红红,李明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李丽珠,女,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吴聪迅,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红红,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李明夏,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8157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红红、李明夏的银行存款85000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蔡红红、李明夏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涂书贤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