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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王永兵、祁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王永兵,祁述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住所地含山县。负责人:储玉宝,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阳,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王永兵,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和县。被告:祁述云,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被告王永兵、祁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的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谷从荣审 判 员  张孟江人民陪审员  董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齐花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