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泸州振宇运业有限公司与杨国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振宇运业有限公司,杨国宪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240号原告:泸州振宇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合江县车辋镇河滨路203号。被告:杨国宪,女,197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原告泸州振宇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振宇运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泸州振宇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