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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10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丁金明、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丁金明,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1018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组织机构代码890476659。负责人:罗建,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凤怡、蔡晓冬,分别系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丁金明,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刘艳,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丁金明、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丁金明、刘艳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62371.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支付律师费198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3元等。根据申请执���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也未到庭说明情况。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金明、刘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10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