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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史晓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史晓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561号原告李胜利,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史晓阳,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李胜利与被告史晓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胜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胜利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晋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