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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徐乃绪与王世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乃绪,王世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34号原告:徐乃绪,女,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凯,男,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6089-4。负责人:闵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乃绪诉被告王世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乃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乃绪撤回起诉。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徐乃绪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