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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大庆市我爱我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诉金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我爱我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金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504号原告:大庆市我爱我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李亚静,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宝,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我爱我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庆市我爱我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